考試院公告修改考試規則,並說明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警察人員升官等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等五項考試,112年起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繼高普考、地方特考公告112年起不考公文之後,司法特考、移民特考、鐵路特考、警察特考、調查局特考等15項特種考試也於日前宣布跟進,現在再加上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升官等、升資考試,國考公文即將步入歷史。
初考修改考試規則 112年起不考公文格式用語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12條及第3條附表、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11條及第3條附表、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11條及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考試院於會後發布新聞稿說明,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警察人員升官等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等五項考試普通科目國文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將於112年起實施。
初等考試不考公文格式用語 比照地方特考五等考試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公文撰寫屬實務操作性質,初任人員經考試錄取後須接受職前訓練,於基礎訓練階段培訓基本涵養,並充實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於實務訓練階段由各級主管指導,配合辦理業務試擬公文,已達考、訓、用之衡鑑評量綜效,判斷國文科目取消公文寫作不影響考試評鑑功能,決定參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五等考試規定,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升官等、升資考試不考公文 比照高普考、地特考試規則
考試院表示,考量升官等、升資考試考生均為現職人員,服務年資須符合資格條件始可報考,已具備相當程度公文寫作能力,另外為維持公務人員考試國文科目一致性,決定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與普通考試規則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警察人員升官等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等四項考試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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