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

合格地政士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Q:地政士法施行後,原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是否須換發地政士證書?
A:依地政士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故原領有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仍然有效,不必換發地政士證書。

Q:如何請領地政士開業執照?
A:
已領有內政部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如欲辦理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及發給開業執照: 
(一)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2張。 

Q:合法之地政士應具備那些條件?
A:
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二)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四)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五)除此之外,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4年,期滿前應修滿30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4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 

Q:地政士得執行那些業務?
A: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Q: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通過取得証照後,申請執照有無有效期限之限制?
A:
(一)政士法第8條第1項規定:「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二)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換證。」,上開規定係指考試及格後,因執業需要所請領之地政士開業執照或經紀人證書而言;至台端所提考試通過取得考試及格證書部分,尚無有效期限之規定。

Q:律師可否申請地政士證書?可否代辦土地登記之事務?
A:
(一)依地政士法第5條規定:「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準此,經律師考試及格者,自不得依該規定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二)查律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另依本部86年4月14日台(86)內地字第8675020號函頒「律師辦理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聯繫要點」第1點規定:「律師依律師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時,應親自到場,並出示律師公會會員證供地政機關收件人員核對。」。是以,律師自可依上開規定向地政機關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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